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报告明确提出,“扭住主体责任,履行监督专责,实施精准问责,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当前,问责工作存在哪些突出问题?问责工作的难点在哪,如何破解?纪检监察机关应如何发挥作用,精准有效做好问责工作?我们就此邀请到江苏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蒋卓庆,山东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陈辐宽和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展开讨论。
问责不精准损害其权威性
记者:当前,问责工作还存在哪些突出问题?具体表现有哪些?
蒋卓庆: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问责力度持续加大的形势下,问责实践中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问责主体作用发挥不平衡。现实中,不少领导干部片面认为问责是纪检机关的事,党的工作部门履行监督职责、主动问责追责还不够,尚未形成合力。从江苏省来看,去年问责的党员领导干部中,由党委(党组)作出问责决定的占29.6%,由纪检机关作出决定的占70%,由党的工作部门作出决定的仅占0.4%。
问责程序不够规范。表现为运用通报、诫勉方式问责时,有的在问责启动、问责决定时集体研究不够,有的问责结果没有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有的没有及时归档,导致问责效力打折扣。监委成立后,对安全生产、生态环保、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等重点领域的失职失责行为如何实施问责,亟须进一步规范。
陈辐宽:问责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一事当前,该不该问责、该问谁的责、问什么责、问到哪一层级,关乎问责效果和党组织公信力。从实践情况看,一些问题和短板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具体表现为:
思想认识方面,有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缺乏担当,担心影响经济发展和业务工作,不敢问责、不愿问责;有的过分依赖问责,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管理干部的优先手段。
工作实践方面,问责泛化与不足并存。有的地方问责基层干部一律从严从重,“一有错就问责,一问责就动纪”;有的该用纪律手段却代之以批评教育、诫勉处理,问下级责任、直接责任多,问上级责任、领导责任少。
容错纠错方面,有的对容错纠错工作不重视,责任压力传导不到位,也缺乏实的招数和硬的措施;有的不敢容、不会容,完善和落实容错纠错的责任分担制度尚未完全建立。
此外,“后半篇文章”还不够到位,有的党组织“一问了之”,没有及时跟踪,被问责干部产生消极心态;有的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以案促改作用发挥不够等。这些都影响了问责的权威性,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解决。
庄德水:当前问责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两个极端方面:一是过软,二是过度。
在过软方面,一些地方在问责时避重就轻,只考虑问责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结果,而不敢真刀真枪地开展问责,只是选择性地采取问责措施,提醒干部下不为例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导致有责不问、有责少问。问责缺乏主动性,只有上级领导批示、巡视整改要求、相关部门督办,才会被动地开展问责。
在过度方面,一些地方所采取的问责仍属于“压力型”问责,而非自觉的制度化问责,这种问责类似于完成任务,仅仅把问责作为处理危机事件、回应社会质疑以及应付上级检查的应急性举措,满足于“一问了之”,没有充分考虑问责的程序性要求、规范性要求和制度性要求,没有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问责异化成了避责,无疑挫伤了一部分党员干部的干事创业积极性。
责任分明边界清晰是精准问责的前提
记者:问责工作难点在哪儿?如何破解?
蒋卓庆:当前问责工作面临一些难点和问题,需要加强顶层设计,逐步规范破解。
思想认识有偏差。有些同志将严肃追究问责与实行容错纠错、鼓励担当作为对立起来,存在“不做不错,多做多错”“只要不出事,宁可少干事”等错误思想,甚至出现懒政怠政现象。对此,我们坚持严管厚爱结合,认真贯彻“三个区分开来”,对履责不力严肃问责,对反映不实问题及时澄清,对诬告陷害行为坚决查处,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责任界定有难度。责任分明、边界清晰是精准问责的前提。对已调离转岗、提拔或退休的领导干部,在责任划分和政策把握上有难度;现行问责条例中没有规定从轻、从重问责情形,基层如何把握尺度也有困难。江苏省问责条例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探索及时如实报告问题并主动查处纠正等4种可以从轻问责情形和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危害后果扩大等5种应当从重问责情形,做到宽严相济、有理有据。
问责时效难保证。现行问责条例对问责时限没有具体规定,一些地方存在处理效率不高、时间过长等现象,客观上延长了问责影响期,增加了干部心理负担。江苏省明确对于事实清楚,仅需要采取通报、诫勉方式问责的,可以简化问责调查程序,直接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集体研究作出问责决定;对中央及有关部委和省委省政府已有明确事实依据和处理建议的问责事项,规定了提出调查报告和形成审理报告的时限要求,有效提升了问责工作质效。
庄德水:问责的难点在于精准性和长效性,前者关系到问责工作的公信力,后者关系到问责工作的生命力。
对此,要保证问责的精准性,特别是问责范围、问责对象、问责处理要精准,避免人为因素对问责决策的影响。要对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要求,正确界定权责内容,明确罗列问责清单,既把握住问责方向,找准工作的发力点和着力点,把“板子”打到具体人身上,形成“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震慑效应,又不能矫枉过正,随意扩大问责范围,导致问责事项泛滥。
同时,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严格把握问责与改革创新“容错免责”的适用界限,保护和激发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克难攻坚的积极性,为敢于担当作为的干部撑腰鼓劲,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要结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综合运用问责方式,让干部群众切实感到责罚相当、问责适当。
此外,要建立问责评价机制,实行透明问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问责事由、问责措施、问责处理结果等。对执纪审查结果和问责工作本身要实行定期评价,防止问责不力和随意问责等问题。
在提高规范性上下功夫
记者:纪检监察机关应如何发挥作用,精准有效做好问责工作?
陈辐宽:问责工作事关政治和大局,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坚持精准规范,不断推动问责工作高质量发展。
聚焦重点,精准问责。一是聚焦党委(党组)政治责任,重点对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的,坚决严肃问责。二是聚焦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重点对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等问题严肃问责。三是聚焦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重点对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走过场”“做虚功”“假把式”等问题严肃问责。四是聚焦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重点对扶贫领域、扫黑除恶、惠民政策落实等方面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及监管缺位严肃问责。
依规依纪,规范问责。一是责任划分要规范。分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及重要领导责任,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班子成员进行问责;上级党组织及其领导成员应注重从自身找原因、查问题,防止向下级推卸责任。二是启动程序要规范。应由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监察组)、党的工作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问责立案决定。三是配套制度要规范。健全问责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盘点,及时研判;建立问责案件抽查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推动案例指导制度化,提升精准问责能力。
注重效果,慎重问责。问责既要体现执纪的力度,又要彰显组织的温度。一是实施容错纠错。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不同情况,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二是强化结果运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符合容错条件给予免责的干部,该使用的大胆使用。三是深化以案治本。把问责工作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结合起来,实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发挥治本功能。
蒋卓庆: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的政治机关,要全面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切实发挥专责机关作用,实事求是、规范有序、精准有效做好问责工作。
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忠诚履职担当。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始终把准政治方向,不断增强政治能力,紧扣职责职能加强政治监督,切实在督促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行为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坚决查处、严肃问责,确保全党集中统一、政令畅通,以强有力的问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将“两个维护”坚决落到实处。
以精准监督推动精准问责。江苏省纪委监委制定《关于在日常监督长期监督上探索创新强化履职的实施意见》,构建全面覆盖的监督体系,通过组织开展专项治理、专项督查等具体举措,精准发现问题,找准责任主体,落实主体责任。积极运用“执纪监督+互联网”模式,构建完善履责记实、“阳光扶贫”、污染防治等监管平台,对地方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履职尽责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前移问责关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履责不力的实施精准问责。
以推动标本兼治形成问责工作闭环。认真做好问责工作的“后半篇文章”,加大对问责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督促被问责干部在民主生活会或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起到问责一人、警醒一片的效果。通过强力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既立足当前推动解决问题,又着眼长远深入查找体制机制方面的漏洞和监管薄弱环节,及时提出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健全制度规定,推进源头治理,不断净化政治生态。
庄德水: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有责必担、失责必问原则,在监督执纪过程中科学运用问责思维思考和解决违纪违法问题,举一反三地推动纪律建设。盯住重点环节,准确进行研判,既查清责任事实,合理区分责任追究的界限,具体到人、具体到事,真正做到有的放矢。要树立正确的问责观,把握问责的政治性,摒弃错误的问责政绩观。
要创新问责机制,要分清问责主体,抓住“关键少数”,对相关责任人“动真格”,不折不扣地落到点上、打到痛处,让党员干部对问责保持敬畏。规范问责程序,评估问责效果,由应急问责向制度问责转变,不断推动问责工作高质量发展,实现问责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落实监察法第六条、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五条要求,消除问责空当,形成问责合力,建立更加全面有效的问责体系。
要建立问责文化,让问责本身成为一种政治价值。要发挥问责事例的警示教育效应,让广大党员干部从内心深处认同权责相称的观念以及问责背后的政治导向,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责任观。要创新问责机制,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执纪问责过程,做好问责工作“后半篇文章”,一方面促进整改落实,深挖思想根源,切实采取措施,避免问责问题重复再现;另一方面让问责干部放下思想包袱,激发干事创业劲头,正确履职、主动担当。(记者 管筱璞)